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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5:15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6:08 编辑

      【如果大家发现有其他法律法规或者相关信息在帖子后回帖补充啊~~~】

其实说实话,我觉得中国的法律有个特点就是法律不全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乍一看,貌似对女性职员做了很多的政策偏向,但是实际上却是另外一回事。

相对而言,如果你在外资、国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你是公务员的话,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你来说一定是有用的,因为出于某种考虑这些单位一定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执行的。

可是...如果你在私企...只能祈祷你的老总是一个善良有爱心的人了~!

我看坛子里好多人再说,因为怀孕被调离职位啦、降薪啦,给了准妈妈和妈妈们好多的冷眼和排斥,造成了很多心理精神伤害。其实,企业这样做无非是一种目的,规避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逼着你自己辞职。。。  


以下是个人建议哦,仅限参考,我只拿大家在不好的外资或私企来举例子哦~~

1、进入法律程序,仲裁和诉讼。
    看到了对我们有利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吗?我个人觉得不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要是证据确凿,而你又有精力和时间,那和他们玩玩仲裁和诉讼也可以,记得哦,前提是证据确凿!还有就是无论输赢你要玩得起~因为中国的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太高了。。
    好吧,我们仲裁成功了,你的职位和薪金恢复了,老总也不敢刁难你了,但是,回到公司你还能继续像以前一样正常心态的上班吗?这的确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

2、忍气吞声,以无所谓的架势静观其变
     这个看个人性格了,呵呵,有时候卧薪尝胆只适用于好的、正规的、有发展的公司~~这时候我就疑问了,要是这家公司都这么卑鄙小人了,还能指望它点什么?

3、大爷脾气,大闹一顿闪人!
     估计按照我自己的脾气我比较能做出这种事情,哈哈。。。。但是不建议使用哦~。。。除非欺人太甚~~~


好吧好吧,我继续肤浅的分析分析~~·
(前提是公司对我们做了歧视的事情)~~~

1、如果你家境好,不用你养家,那我建议直接闪人。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在公司生闲气不如回家做个快乐的主妇。在一定时间内为自己充充电,然后准备以闪亮亮的姿态重新杀回职场~~(我比较赞同这个。。哈哈)

2、如果我们很有生活压力,那么我觉得,为了肚子里的这张嘴,忍了吧。生活生活,生完了还要活着,没办法。有时候经济基础绝对绝对的决定上层建筑!。。。。

3、那如果你生活没什么压力,还有点小脾气。倒是可以考虑闪人后打打官司。。。哈哈,所谓人争一口气呗~~


总之啦,法律这东西是个底线,它绝对不是万能的!

做决定的时候最好权衡利弊,利大于弊的时候我们再去做哦~~~~

祝各位姐们好“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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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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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6:12 编辑

我们还是应该先看看法律法规的条款,大致心中有点印象~~~我没有全部给大家写上来啊,只是摘录了和咱们相关的法律法规~


另外,大家一定要注意,每个省或市可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所以在大法的基础上,还要搜搜你所在地区的法律哦。

北京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我暂时还没有搜到。。。。



首先就是《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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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5:17 编辑

其次,我们要看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实因为主讲合同,所以涉及这方面还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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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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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6:01 编辑

找到个文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安字[1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IV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的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I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IV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五十六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九十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以延长一、二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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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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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发些问题解答~~~

1、 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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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5:21 编辑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以上工作的经期应尽可能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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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5:22 编辑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级的作业。


  4、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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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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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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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比较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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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6:04 编辑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大家注意啦,这一个75%我搜到的是某省自己的政策,所以只有参考价值,不要对号入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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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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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5:25 编辑

8、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9、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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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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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糯米甜甜 于 2012-3-31 15:26 编辑

15、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如何规定?
  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顺延。


  12、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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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集体企业及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应该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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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上述各问题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GB 386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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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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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甜甜 发表于 2012-3-31 15:24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 ...

亲,这个问答是由法律效力的么?七个月以上休假享受75%工资待遇的闻所未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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