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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oqigao35 于 2012-9-1 09:16 编辑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生育险新政,按照国家规定,将生育保险产假天数自原来的90天增
加为98天,自今年4月28日起开始执行。这意味着,4月28日及以后休产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可
按98天领取。
新政明确,在京参加生育险的外国籍职工,生育费用可报销,并享受生育津贴。
已按90天领津贴可获补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将女职工生育保
险产假的天数增加8天,产假为由原来的90天延至98天。该调整是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均可按98天领取生育津贴。
新政自4月28日(含)起执行,4月28日及以后休产假,少数已按90天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将
可获补。
此外,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
天。
外国职工参保报生育费用
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在北京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参保后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
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
按照规定,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需提
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
证明。
参保职工若在北京或外埠非定点医疗机构、境外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
疗费用不能报销,但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领生育费用可在京开证明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北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
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新政同时规定,今日起参保职工可以到北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北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
同时,外地户籍参保男职工也可以单方办理《专用联系单》,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
。
(来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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