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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分享 2009-3-5 10:57| 发布者: 妈网客服@bj| 查看数: 1510| 评论数: 0
新生儿出生3-15天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出生医学记录单》,到新生儿出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乡镇以下出生的新生儿,可以由新生儿出生地的乡卫生院妇幼医生在新生儿出生的一个月内,统一到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机构代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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