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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外企,人事关系托给了中智公司,就生育险和生育津贴的相关内容特意咨询了一下中智公司,答复应该是较为权威的,供大家参考:
1. 缴纳生育险的人群:北京户口的,外地户口但办理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
2. 平衡关系:
(1)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30天(保留两位小数)×产假天数;
(2)晚育奖励津贴=享受晚育奖励津贴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
(3)产假总天数=产假天数+晚育假天数;
(4)生育津贴合计=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
其中:
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照理来说缴费基数应该是前一自然年全年收入/12,但现在很多单位都是为了少交保险,用的是基本工资或者是更低的,这样就会影响生育津贴的金额了。。。。。。)
产假天数:正常90天,晚育假30天(是按天哦,不是按月~~)
生育津贴:只有女方有生育险才能领取
晚育津贴:如果男女方都有生育险,可以选择在男方或女方处领取(当然谁的缴费基数高去谁哪里领了~~);如女方没有生育险但男方有可以在男方处领取
3. 生育险缴纳时间对于享受生育险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的影响: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之前缴满9个月的,报销也没问题,领津贴也没问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摘自《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4. 生育津贴的扣税问题
1)如果生育津贴+晚育津贴都在女方处领取,不用扣税 (生育津贴只能在女方处领取,所以就是说生育津贴不用扣税,关键就在于晚育津贴啦~)
2)如果晚育津贴在男方处领取,需连同男方当月工资一起扣个人所得税
5. 生育津贴是否计入员工全年收入的问题
生育津贴计入员工全年收入,在哪个自然年里发的就算入哪个自然年的全年收入。(对于那些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员工全年收入的妈妈来说比较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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