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都在北京工作,我有生育保险,我老公因为户口在外地,没有生育保险。因为我们属于晚育,按道理我可以休4个月产假,但是老公也想多陪陪宝宝,经过咨询,我可以把晚育的30天假期转给老公。于是我就让我单位出了个证明,说我不休那第四个月的晚育产假了,给老公。老公单位人事部门却说,可以休,但是没有薪资。 我想问,这样合理吗?符合北京市的规定吗?
后来老公又去问为什么,他们单位说,让我单位给老公发那30天的工资,或者走生育保险,跟老公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我单位补足。。。。我很晕。
附录: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非本市户口人员生育待遇如何解决? 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非本市户口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有关产假工资支付的规定执行。 什么是产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是否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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