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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准妈妈,你好。我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公司部部长谷林树律师【我的博客:**/ceo1234。其中有我更多个人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具有相当的经验。对于你的三个问题,我的建议如下:
1. 用人单位因你怀孕而作出让你待岗的决定,是不妥的,你若觉得损害了你的劳动权,可予以拒绝,要求恢复原先的工作。单位拒绝的,你可考虑向劳动监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2. 用人单位因你怀孕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要求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若你不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也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要求单位支付高额赔偿金。单位拒绝前述要求的,你可考虑向劳动监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上述1和2中提到的劳动投诉或劳动仲裁前,你都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等,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证据,等等。
3. 女性劳动者,依相关规定,在孕期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但处在孕期的女性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若你们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依然有权解除与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处在孕期的女性劳动者,要注意避免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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