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公司发了关于非京籍员工的生育保险,给大家发来看看
关于非京籍员工2012年缴纳生育保险的规定 北京市人社局出台新规,2012年1月1日起,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提高,报销范围扩大,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受益人群将再增400万达到800万人。由此,在京企业的非京籍职工,乃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将获得生育险所规定的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受益对象 北京市人社局出台新规,2012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则不用缴费。 支付标准 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同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目前本市个人生育费用平均为4000元出头,调整标准后,平均每人的医疗待遇水平将增加800元左右,使总额达到每人次约4800元。 缴费时限 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连续参保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支付;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职工的生育津贴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给其单位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不再按女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例 某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A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B职工为5000元。则A职工将以45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B职工则将以50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 生育险调整项目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剖宫产术支付标准: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按项目付费出血量指标: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原为8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原为5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按限额付费项目: 增加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在门诊的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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