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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看到你这篇文章,觉得你们公司的老总真是太没有人情味儿了。难道他们没有母亲、妻子、孩子?我咨询了公司的律师,以下有几点意见,供你参考。一定要维权~~~支持你!!!
有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
实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
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实务中仅北京市户籍的职工可以缴纳生育保险,对于非北京市户籍的职工
无法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对于非北京市户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部分需要由
用人单位负担。综上所述,就本次情况而言,如果该女职工并非北京市户籍,
相应的也就无法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保持不变,全部
由公司负担。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工资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另外,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
支付工资。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
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的公司会面临的处罚,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希望亲能得到一个公平的待遇!!!一定要多注意身体,别让这些事情影响自己和宝宝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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